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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合作性金融改革需有系统性安排
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15:33:49 阅读: 来源:色差计厂家

对合作性金融改革需有系统性安排

据报道,河北多家农村合作社在集资和经营失败后跑路,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,实际上这要归结于农村金融发展的深层矛盾。

众所周知,上世纪90年代曾经出现一段农村金融乱象,随着改革重心逐渐转向农信社的治理,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被严厉整顿,如1999年国务院发文开始清理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等。进入21世纪,“三农”与农村金融越发受到重视。早在2003年3月,中国第一家资金互助社即在吉林省四平市闫家村出现,此后这类以“资金互助”为名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开始星火燎原。到2006年,我国颁布了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,带来了各类农村合作社的高速发展。此后2007年底,银监会发布了政策鼓励村镇银行、贷款公司、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金融机构。其中,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原汁原味的合作金融形式,以社员为本,管理监督费用少,信息费用微不足道,即使微小利差的小额贷款也能稳步经营,能适应农户分散多样的融资需求。2009年,银监会和农业部又发文“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”。

然而,上述一系列的“利好”政策,却没有带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快速增长。一方面,纳入监管内的资金互助社,增长非常缓慢。据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方案提出,到2011年全国计划设立16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。但是截至2013年末,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071家,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,而资金互助社只有49家。

究其主要原因来看,一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营管理基础薄弱,监管难度远大于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,采取“贴近式”监管实属必要,但互助社多路远地偏,监管成本难以承受,监管人力资源也相对不足,这使得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推动试点的意愿和热情明显下降。二是,经营上习惯于依赖高级管理层或大股东,互助社极易被少数人控制,从而背离合作制经营原则。

在监管之外,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开展合作金融业务的主体,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、资金互助社、供销社,分别由工商部门、农业部门、供销合作总社、地方政府金融办等进行管理。据不完全统计,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展开资金互助的全国有上万家。其中有很多都是背离服务宗旨,擅自开办存贷款业务,扰乱金融市场秩序。

长远来看,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建设中,合作性金融的重要性不可忽视,这也是各国发展历史和经验已经证明的。在当前以商业化金融为主流的农村金融改革中,需要对于合作性金融改革有系统性安排,包括资金互助社这样的草根组织。同时,针对各种从事类金融业务的农村合作社,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分为牌照监管和备案监管,前者给予实质性鼓励措施,后者应该进一步把管理权限和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身上,努力消除监管空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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